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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條款事宜
20100210
為遵守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後之規定,凡保險期間於99/2/3(含)以後屆滿之「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P、Q)」、「新光人壽綜合給付特約(C、D)」、「新光人壽配偶、子女傷害特約(E)」、「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K1D01、K1E01、K1F01;版數1及2)」以及「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32D01、32E01、32F01;版數1及2)」等五個商品,其續保時被保險人為15歲以下者,適用「新光人壽一年期傷害保險排除15足歲以下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故續保時被保險人為15歲以下者,將使用批註後之費率;續保時被保險人為16歲以上者,將沿用原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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