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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控及各子公司保密措施共同聲明
2004/10/27 新光人壽
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以善盡客戶資料保密之職責。

一、客戶資料蒐集方式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擁有客戶資料,係因新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既有客戶,或因客戶參與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透過人員、電話、網路及其他方式之服務或活動時所提供之資料,或從其他由合法且公開管道取得之資料。

二、客戶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客戶資料後,將嚴格遵守安全及機密原則提供保護。對於客戶的資料,除設有安全之控管設備及機制外,同時建立異地備援系統及儲存於異地場所,以應特殊或緊急事件或災害發生時,仍保有客戶完整之資料,兼具嚴密性與安全性。

三、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採用最佳的科技來保障您的個人資料安全。以SSL加密機制進行資料傳輸的加密,並以加裝防火牆防止第三人不法入侵或內部之非法使用,避免客戶資料遭到非法存取使用。本集團並應用電腦系統隱藏加密方式儲存密碼,以確保客戶之密碼不會遭到非法竊取。

四、客戶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客戶資料係指客戶之下列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保險資料等。但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可依其業務特性,增刪上述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一)基本資料: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帳務資料:
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三)信用資料:
包括退票記錄、註銷記錄、拒絕往來記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四)投資資料:
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五)保險資料:
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理賠狀況及拒保記錄等相關資料。
本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時,除法令另行規定、經由客戶簽訂合法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不得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之基本資料、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資料。
倘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法要求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提供客戶資料時,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有義務揭露客戶相關資料。

五、客戶資料利用目的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於符合法令許可或從事共同行銷時,交互運用與揭露客戶資料,以提供客戶完整及多元化之金融商品。

六、客戶資料揭露對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戶資料均依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之規定,僅在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及共同行銷之第三人間進行交互運用與揭露。

七、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客戶之個人資料有變動時,可以隨時請求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之授權人員進行更正或補充之。

八、客戶行使退出選擇權方式
客戶可以隨時通知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停止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從事共同行銷業務推廣行為。客戶可同意或拒絕接受新光金控及各子公司提供之任何金融理財及業務推廣活動訊息,並且可以在任何時間選擇加入或取消。

此份保密措施自即日起生效。為確保客戶隱私,我們將隨時因應社會環境及法令之變遷,適時修訂本保密措施,並將透過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揭露保密措施修訂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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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維護單位:金控  更新週期:不定期  網頁檢核日期:20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