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
【新光人壽長保安康終身壽險】
96.12.25 新壽商開字第 0139 號函備查
每個人皆適合購買,尤其是以下族群:
1.單薪家庭,但希望給家人一份安心保障者。
2.年紀尚輕、事業處於成長期,消費開支較大者。
3.具有家族病史,罹病機率較高者。
●保障內容健全,給您終身全面性的保障
●同業中涵括最多『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項目(共27項),給予最完整保障的保險!
重大疾病(7項)
特定傷病(2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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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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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神經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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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不良性貧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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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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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營養不良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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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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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中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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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發性硬化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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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質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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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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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金森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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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性紅斑狼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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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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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腦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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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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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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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茲海默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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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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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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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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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腦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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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肺部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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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暴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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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瓣膜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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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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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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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頭部創傷
●保險給付
1.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若「診斷確定日」在繳費期間內,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一)保險金額之六十%。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若「診斷確定日」在繳費期滿後,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之六十%。 前項「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2.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未曾領取「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在繳費期間內死亡者,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1、保險金額。
2、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在繳費期滿後死亡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已領取「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非因罹患癌症或非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而致身故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3.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下列計算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未曾領取「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繳費期間內者,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1、保險金額。
2、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診斷確定日在繳費期滿後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已領取「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註2所列二種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同一永久完全殘廢情事如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重大疾病」、「特定傷病」各款情形者,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4.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5.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如依本契約之約定領取「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後,要保人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保險費,且本契約繼續有效。
*註2: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度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投保年齡限制:
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60歲。
繳費期間15年期:自0歲至5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50歲。
繳費期間25年期:自0歲至45歲。
繳費期間30年期:自0歲至40歲。
繳費方法:
年繳、半年繳、及季繳三種。
投保限額:
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 1. 未滿14足歲:200萬元。 2. 14足歲以上:1,000萬元。
* 投保單位之限制爾後如有變更,比照最新之規定辦理。
1. 提供契約撤銷權、增額選擇權、契約轉換等售後服務。
2. 新光人壽保戶卡:提供新光醫院健診及病房費用差價等折扣優惠。
3. 道路救援卡:提供拖吊、電話諮詢、國內航空班機與鐵公路表查詢,救護車代叫及交通工具安排服務。
4. 海外急難救助卡:於海外旅遊期間,可享有醫療與旅遊協助。
5. 新光人壽獎助學金。
1. 減輕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但每人每年以24,000元為限。
2. 免納所得稅: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於稅法規定之種類及額度範圍內,均可免納所得稅。
3. 不計入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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