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保貸ATM卡係本公司與新光銀行合作推出,保戶辦理之後,其借款便可由ATM提款卡提款或以存摺簿至銀行櫃台提領,快速又方便,不必每次借款均須填借據。 |
| • |
辦理ATM卡須至本公司各服務中心(分處)、收費處辦理,辦卡不必找保證人或提供擔保品,只須要保人及被保人於申請書簽章同意即可。保戶填寫申請書後,持第二、三聯至銀行開戶領卡,領卡後第二個工作日起即可提款。 |
| • |
同一要保人申請每張ATM卡可設定二張保單為主,隨意配。(如有10張就要申請5張ATM卡) |
| • |
ATM卡之辦理可於保戶投保新契約時一併辦理,於可借款時便可以ATM卡提領借款。 |
| • |
因銀行與本公司部份作業之限制,ATM帳戶功能尚無法與銀行一般帳戶完全相同如託收票、次交票…等,均待進一步開發。
|
| • |
ATM借款如6個月未有交易時,公司會自動產生利息送金單並派員收費。 |
| • |
按此查看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內容範本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條款 |
| • |
第一條:(聲明) |
| |
借款人(即要保人)茲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申辦保險單借款,並以「保險單借款晶片金融卡申請書」所示保險單(以下簡稱設質保險單) 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擔保,設定質權予甲方,並同意甲方授權指定銀行(以下簡稱乙方)處理本借款款項之撥付、清償與本息結算等事宜,暨以借款人於乙方所開設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以下簡稱約定帳戶)為本借款之往來帳戶,並願遵守本約定條款。 |
| • |
第二條:(借款額度) |
| |
借款額度以設質保險單符合甲方對各該保險單借款之相關約定所合計之金額為上限,設質保險單有兩筆者,以借款利率較低者優先辦理;借款利率相同者,以領用借款當日最初可借金額較高者優先辦理。若借款利率及當日最初可借金額均相同者,借款順序由甲方指定。
借款人依據本約定書辦理保險單借款時,與甲方間若有原借款利息尚未清償者,借款人同意增加本借款金額以清償原借款利息。
|
| • |
第三條:(借款期間) |
| |
借款期間自借款日起至設質保單全部滿期、終止或消滅日止,但保單條款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亦得隨時清償本借款之本息。) |
| • |
第四條:(借款利率) |
| |
借款利率按甲方訂定之利率為準,如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自公佈調整日起比照調整之。 |
| • |
第五條:(借款領用方式) |
| |
借款人得於借款期間內以約定之方式在借款額度內,循環領用本借款金額,借款人以約定方式領用本借款者,無須另簽具借款憑證予甲方。
前項所稱約定方式係指借款人以乙方製發之存摺於指定銀行之櫃檯或以乙方製發任何具有提款機功能之晶片金融卡或其他名稱之卡片,於自動化設備自約定帳戶之存款餘額外提款領用,因約定帳戶之自動化管理功能致生動用借款之結果者,亦同。乙方因提昇系統服務功能,而開放借款人得以取款憑證、電話語音、行動銀行、電子資訊設備、或其他約定帳戶所具之各項領款方式領用本借款者,該等功能亦視為前稱之約定方式。
借款人以約定方式領用本借款時,由甲方將借款金額撥付至約定帳戶內供借款人提領使用。借款人同意於約定帳戶之存款餘用完時,優先領用本借款。
|
| • |
第六條:(還本付息約定) |
| |
借款人得於借款期間內以約定之方式在借款額度內,循環領用本借款金額,借款人以約定方式領用本借款者,無須另簽具借款憑證予甲方。
前項所稱約定方式係指借款人以乙方製發之存摺於指定銀行之櫃檯或以乙方製發任何具有提款機功能之晶片金融卡或其他名稱之卡片,於自動化設備自約定帳戶之存款餘額外提款領用,因約定帳戶之自動化管理功能致生動用借款之結果者,亦同。乙方因提昇系統服務功能,而開放借款人得以取款憑證、電話語音、行動銀行、電子資訊設備、或其他約定帳戶所具之各項領款方式領用本借款者,該等功能亦視為前稱之約定方式。
借款人以約定方式領用本借款時,由甲方將借款金額撥付至約定帳戶內供借款人提領使用。借款人同意於約定帳戶之存款餘用完時,優先領用本借款。
|
| • |
第七條:(償還方式) |
| |
要保人存入乙方之金額視同償還借款金額,應先抵償借款利息;設質保險單有二筆者,還款順序以借款利率較高者優先辦理;借款利率相同者,以償還當日最初可借金額較低者優先辦理。若借款利率及當日最初可借金額均相同者,還款順序由甲方指定。 |
| • |
第八條:(借款明細) |
| |
要保人於借款領用借款額度後,甲方應於每年1、4、7、11月結束後將借款明細寄送交借款人收執。倘借款人逾期未收到或對明細表內容有疑意時,應於每季次月十五日前,或收到借款明細表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方提出其異議,否則視為甲方帳載紀錄無誤。 |
| • |
第九條:(借款約定) |
| |
借款依據本約定書辦理保險單借款時,仍應依照甲方保險單借款相關規定辦理,並同時遵守乙方「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相關約定事項, 變更時亦同。 |
| • |
第十條:(期前抵付) |
| |
借款未償還前,設質保險單之任一契約滿期、終止、消滅或依保險契約甲方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甲方無需任何通知,得依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優先扣除該保單借款之本息。 |
| • |
第十一條:(違約之效果) |
| |
借款人不按期付息,致使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惟甲方應於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清償借款本息,否則甲方於停效後三十天內仍負保險責任。(若在此約定前契約已停效則不在此限) |
| • |
第十二條:(借款額度之變更) |
| |
借款人申請要保人變更經甲方同意並批註於設質保險單後,即喪失當張保單以晶片金融卡為保單借款之權利,借款額度需扣除該張保險單可借額度。借款人申請各項變更作業致降低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可貸金額者,自申請日起,要保人暫時喪失該保單之借款權利, 要保人須俟甲方完成該變更事項審核程序後之翌日起始能恢復之,並如逾該可貸額度範圍之借款本息,借款人應於甲方通知到達7日內,前往甲方或分支機構櫃檯辦理清償。 |
| • |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使用) |
| |
借款人及被保險人均同意甲方因業務需要,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借款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及日後所發生之各項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資料,及傳遞予甲於全世界之關係企業(包括甲方之子公司、母公司、其他從屬公司及與甲方同屬母公司管輯之其他公司)處理、使用。甲方為共同業務之行銷得向所屬之新光金融控股公司、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乙方及第三人處理、揭露、轉介、交互運用借款人或被保險人之前開資料,但新光金融控股公司、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乙方及前稱第三人須簽署保密協定且不得損害借款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甲方修正保密措施時,得依法令規定之方式通知借款人及被保險人。 |
| |
※本約定書所規範之事項借款人及被保險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配合甲方辦理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