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
銀行/郵局轉帳,信用卡代繳續期保費
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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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郵局轉帳繳費:請至本公司各營業據點索取「續期保費暨壽貸利息自動轉帳付款委託書」或來電或線上函索填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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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代繳﹕請親至本公司各營業據點填寫『首期暨續期保險費及壽險貸款利息信用卡付款授權書』申請或洽服務人員協助辦理。
與本公司簽約轉帳繳費扣款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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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銀行、台新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兆豐商銀、台灣企銀、上海銀行、台中商銀、中國信託、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銀行、渣打商銀、郵局(儲金、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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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票據交換所請款機制(ACH)之機構﹕永豐銀行、萬泰銀行、元大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全國農業金庫、京城企銀、高雄銀行、陽信銀行、板信銀行、三信商銀、稻江銀行、華泰銀行、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安泰銀行、聯邦銀行、慶豐銀行、玉山銀行共16家及農會258家、漁會20家、信合社28家。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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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 CARD、MASTER CARD、 JCB及聯合信用卡等,國內、國外卡均可受理。(但美國運通卡及大來卡除外)
辦理銀行/郵局轉帳或信用卡代繳續期保費後,我們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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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通知單及收據之寄發
1. 辦理銀行轉帳\信用卡繳費後,每期繳納保費前本公司會於請款當月份前月月底約28號左右,依收費地址寄送繳費通知單,告知您應繳之保險費或壽險貸款利息於何時轉帳【月繳件不寄發通知,但如遇壽貸息應繳時,仍寄繳費通知單通知】。
2. 銀行轉帳\信用卡請款成功後,本公司即依收費地址將送金單(即收據)郵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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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轉帳扣款日期
轉帳扣款日期固定如下,免除您遺忘的困擾:(如遇假日則順延):
銀行\信用卡
郵局\台新信用卡
應繳日期
扣款日期
1-10
每月10日
每月11日
11-20
每月20日
每月21日
21-月底
每月月底
次月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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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申請銀行轉帳、信用卡繳費其他應注意事項
申請資格
申請文件
保費優惠
備註
轉帳件
委託人需為:
要保人或要保人授權同意代繳之人
續期保費暨壽險貸款利息自動轉帳付款委託書
1%
信用卡件
信用卡持卡人需為:(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
(3)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子女
首期暨續期保險費及壽險貸款利息信用卡付款授權書
0%
1.美國運通卡及大來卡不適用
2.信用卡不適用集體彙繳件
3.信用卡授權書須經本公司員工認証﹕簽名、卡號、卡別效期及授權人資格
4. 新光銀行信用卡、台新銀行新光人壽認同卡、萬泰銀行健康平安卡享1%保費優惠(投資型、利變型商品除外)
自行繳交續期保費
櫃台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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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親自至本公司全省各地收費處、服務中心或台北總公司服務櫃台,以現金或支票繳交您投保本公司之續期保費並當場給付收據。
申請自行繳費管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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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管道:
1.郵局繳費:可至郵政總局及各地分(支)局繳費。
2.超商繳費:可至7-11、全家、萊爾富、O.K超商繳費。
3.ATM繳費:僅能使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及新光銀行網路ATM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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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及繳交
新契約件在要保書勾選「自行繳費」,或舊契約件在應繳日期前一個月十號前辦妥契約內容變更及保單批註者,以及改變繳法為月繳之保戶,可自下一期保費開始持公司寄發的「繳費通知書」,自行繳交續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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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之優惠及限制:
1.凡季繳件(含)以上者,當期保費於應繳日期起20天內繳費,則享有下期總保費0.8%折扣(月繳件及壽險貸款利息無折扣)。
2.團體件、集體彙繳件、媒體扣繳件(轉帳及信用卡)等,不開放自行繳費管道的申請。
保單墊繳及通知
保險費的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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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保險費墊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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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証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証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保單催告及失效
續期保費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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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保險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催告、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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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保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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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英文投保證明線上申請
資料維護單位:保費部 更新週期:不定期 網頁檢核日期:200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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