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借款

保單還款
線上還款(台幣)

透過線上保險單還款,提供您更便利、即時且全年無休的保單還款服務!

   (台幣保單)要保人自行登入/加入會員,在保單借款>保險單還款查詢您的保單借款資料立即線上還款(或繳息),讓您的保單還款好便利,即時又快速喔!


※貼心提供台幣保險單還款好便利卡(詳情如右)   還款好便利卡.pdf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尚不得以信用卡支付。 

線上保單還款流程


    1. 選擇您欲還款(或繳息)的保單。(保單若有交易中、優惠綁約或其它狀況,將無法還款)
    1. ——1.選擇「繳款方式」:要保人活期存戶扣繳
    2. 2.選擇「還款方式」:
      1.    (1)可選擇「償還全部本息」、「償還利息及部分本金」、「償還利息(部份)

      2.    (2)若非選擇償還全部本息,可自行輸入欲償還之部分本金/欲繳息之日期()

      3.    (3)輸入完成後,點選「計算還款金額」,試算本次還款本息總額,並確認

         註:繳息迄日會先以當日計算,若有繳部分利息需求時,請自行修改繳息迄日。
    3.           (如保單有前期應繳利息者,則至少應清償全部之前期應繳利息)
    4. 3.輸入「轉出銀行」並確認繳款:
      1.    (1)請再次確認本次繳款金額。

         (2)輸入轉出銀行及帳號後,確認繳款。
    1. 即時自您的活期性存戶扣繳-繳款金額。
  • ※要保人活期性存戶繳款之注意事項
    1. 1.使用「要保人活期性存戶扣繳」即時扣繳,繳款前請先確認該轉出帳戶餘額是否足夠繳交本次交易金額。

      2.每筆金額須在NT$300()以上、10萬元()以下(),限繳本人保單款項,手續費0

      註:每一轉出帳戶每日不得超過新台幣(下同)10萬元,每月不得超過20萬元,如轉出金融機構之限額低於前述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3.約須2個工作日入帳,未完成入帳前,請勿再進行借、還款交易,以免重複繳款。

      4.繳款完成後,本公司約15日內寄發收據予您。(若已約定電子帳單,將以e-mail、簡訊順序擇一發送)

      *本作業係由新光銀行透過「e-Bill全國繳費網」提供服務,倘本服務有錯誤或對款項之計算等發生疑義,請洽新光人壽客服專線0800-031-115處理。

        ※系統使用請參考   保險單還款操作手冊202112.pdf

保單還款專戶

(下載繳款單/款資訊)

.登入會員/加入會員→【專區首頁】→點選【保單借款】→點選【保險單還款】→選擇保單→選擇繳款方式:還款專戶
  • 保單還款專戶之還款方式
    1. 1. ATM/網銀繳款:選擇電子郵件或簡訊寄送還款專戶給您,再以此帳號至 ATM/網路銀行輸入此帳號進行繳款。

      2. 臨櫃繳款:選擇線上下載或電子郵件寄送繳款單給您,再至新光銀行任一分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含郵局)櫃台,以匯款或存入方式繳款。

  • 如跨行轉帳/匯款,須自行負擔手續費

  • ★如您至郵局櫃台還款,請注意應於 15:00 前繳款完成,如逾時郵局將以【次一營業日】入帳,屆時可能會有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 一般件還款(台幣)
    ※此種保單均設有一個還款專屬帳號,請逕存入該專戶即可。
    ※保單借款還款時,如開立票據清償者,收息至次一工作天。
    ※依保單借款約定及金融慣例,如當日借款並當日還款者,以一日計息,並於下次借款、還款或繳息時收取。

    本公司從未授權或指定任何個人帳戶作為保單還款收取之用,請您依保單約定之續期繳費方式繳納借款利息;如您欲繳息或清償保單借款(部份清償)款項,敬請您依以下還款管道方式辦理切勿匯入任何私人帳戶!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尚不得以信用卡支付。


    保單還款專戶


      戶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代號﹕103) 、城內分行(代號:0116)

      ※還款金額區間:下限為「至當日止之利息」、上限為「至當日止之利息及本金合計」。

    保單還款專戶_還款管道


    .登入會員/加入會員→【專區首頁】→點選【保單借款】→點選【保險單還款】→選擇保單→選擇繳款方式:還款專戶
    • 保單還款專戶之還款方式
      1. 1. ATM/網銀繳款:選擇電子郵件或簡訊寄送還款專戶給您,再以此帳號至 ATM/網路銀行輸入此帳號進行繳款。
      2. 2.臨櫃繳款:選擇線上下載或電子郵件寄送繳款單給您,再至新光銀行任一分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含郵局)櫃台,以匯款或存入方式繳款。

    ※如跨行轉帳/匯款,須自行負擔手續費

    ★如您至郵局櫃台還款,請注意應於 15:00 繳款完成,如逾時郵局將以【次一營業日】入帳,屆時可能會有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系統使用方式請參考操作手冊

    • ATM轉帳
      1. 使用「繳費」功能→輸入銀行代碼:103(新光銀行)→輸入還款專戶帳號→輸入還款金額。
      2. 使用「繳費」功能,不受三萬元之限制
    • 金融機構櫃台
      1. 親至新光銀行任一分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含郵局)櫃台以匯款或存入專戶方式還款。
      2. (戶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網路銀行
      1. 透過各家銀行網路銀行還款。(需與銀行事先約定網路銀行功能)

    其它_還款管道


    • 統一超商(7-Eleven)ibon
      1. 可就近至統一超商(7-Eleven)門市,利用ibon(便利生活站),依您繳息或還款需求輸入身分證字號、保單號碼及還款金額並列印繳款單據,再至該門市櫃檯繳款。【代收金額限新臺幣一千元(含)以上、五 萬元(含)以下】

        操作步驟:

        ibon首頁點選【儲值/繳費】→ 點選【銀行保險】→ 點選【壽險繳費】→點選【新光人壽】→點選繳費項目【償還保單借款】 →閱讀服務須知後點選【同意,繼續下一步】→ 輸入要保人的身分證字碼→ 輸入要還款的保單號碼 → 輸入/確認還款金額後,點選【確認,列印繳費單】→ 請持繳款單至7-11櫃檯繳款。

        注意事項:

        1.繳款後約須2個工作日入帳,請先確認並勿重複繳款及勿再進行保單借、還款,以免重複繳款致退款。如有待入帳,須完成入帳後方可再進行下一筆交易。
        2.繳款單列印後請儘速繳款,逾3小時未繳款則該繳款單自動失效。
        3.繳款後,應取得「代收款專用繳費證明(顧客聯)」,並妥善保留繳款憑證至收到本公司正式收據。(15日內,遇假日順延)
    • 臨櫃辦理
      1. 1.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赴本公司北區、南區行政部保戶服務課/服務中心櫃檯辦理還款。

        2.      (※如開立票據清償者,收息至次一工作天。)

    相關說明


    • 保單還款專戶查詢
      您可經由以下方式查詢: 
      1.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2. 保單借款對帳單(每季借款金額有變動者)  
      3. 至新光人壽網站(https://www.skl.com.tw)加入會員,在「會員專區」查詢保單借款相關資訊。
      4. 洽客服專線0800-031-115查詢。


    • 保存繳款收據
      1. 利用還款專戶繳息或償還本息者,在您收到正式收據前,請妥善保留繳款收據,以供日後查核。
      2. 本公司未授權或指定任何個人帳戶作為收取保險相關款項之用,如以劃撥、匯款方式繳納保險費、利息或償還保單借款本息,切勿匯入服務人員私人帳戶,並請當場向服務人員索取收據正本作為憑證,妥為保管,以供日後查核。 
    ATM件還款(台幣)
    1. 直接存入該設定保單之ATM帳戶即可。
    2. 還款限制ATM件不受理支票償還 。(依ATM申請書約定條款約定。)
    3. 依保單借款約定及金融慣例,如當日借款並當日還款者,以一日計息,並於下次借款、還款或繳息時收取。

               ●本公司從未授權或指定任何個人帳戶作為保單還款收取之用,請您依保單約定之續期繳費方式繳納借款利息如您欲繳息或清償保單借款(部份清償)款項,敬請您依以下還款管道方式辦理切勿匯入任何私人戶!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尚不得以信用卡支付。

    保單還款專戶

    戶名:要保人

    新光銀行(代號﹕103) 、分行(設定保單開立之ATM帳戶)

    ※還款金額區間:下限為「至當日止之總利息」、上限為「至當日止之總利息及總本金合計」。

    ※如存入或還款超過下限金額者,超過部分優先償還保單借款利率高者之本金。

    保單還款專戶_還款管道


    .登入會員/加入會員→【專區首頁】→點選【保單借款】→點選【保險單還款】→選擇保單→選擇繳款方式:還款專戶
    • 保單還款專戶之還款方式
      1. 1. ATM/網銀繳款:選擇電子郵件或簡訊寄送還款專戶給您,再以此帳號至 ATM/網路銀行輸入此帳號進行繳款。
      2. 2.臨櫃繳款:選擇線上下載或電子郵件寄送繳款單給您,再至新光銀行任一分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含郵局)櫃台,以匯款或存入方式繳款。
    ※如跨行轉帳/匯款,須自行負擔手續費
    ★如您至郵局櫃台還款,請注意應於 15:00 繳款完成,如逾時郵局將以【次一營業日】入帳,屆時可能會有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系統使用方式請參考操作手冊

    • ATM轉帳
      1. 使用「轉帳」功能→輸入新光銀行代碼:103→輸入設定保單之ATM帳號→輸入還款金額。
      2. 若未約定帳戶者,受三萬元之限制。


    • 金融機構櫃台
      親至新光銀行任一分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含郵局)櫃台以匯款或存入ATM帳戶方式還款。
      (戶名:要保人)
    • 網路銀行
      透過各家銀行網路銀行還款。(需與銀行事先約定網路銀行功能)

    其它_還款管道


    • 統一超商(7-Eleven)ibon
      1. 可就近至統一超商(7-Eleven)門市,利用ibon(便利生活站),依您繳息或還款需求輸入身分證字號、保單號碼及還款金額並列印繳款單據,再至該門市櫃檯繳款。【代收金額限新臺幣一千元(含)以上、五 萬元(含)以下】
      2. 操作步驟:
      3. ibon首頁點選【儲值/繳費】→ 點選【銀行保險】→ 點選【壽險繳費】→點選【新光人壽】→點選繳費項目【償還保單借款】 →閱讀服務須知後點選【同意,繼續下一步】→ 輸入要保人的身分證字碼→ 輸入要還款的保單號碼 → 輸入/確認還款金額後,點選【確認,列印繳費單】→ 請持繳款單至7-11櫃檯繳款。
      4. 注意事項:
      5. 1.      繳款後約2~3個工作日入帳,請先確認並勿重覆繳款及勿再進行保單借、還款,以免該ibon繳款失敗而退款。

        2.      繳款單列印後請儘速繳款,逾3小時未繳款分該繳款單自動失效。

        3.      繳款後,應取得「代收款專用繳費證明(顧客聯)」,並妥善保留繳款憑證至收到本公司正式收據。(15日內,遇假日順延)

        4.      ibon查詢暨還款作業說明.pdf

    • 臨櫃辦理
      1.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赴本公司北區南區行政部保戶服務課/服務中心櫃檯辦理還款。

                   (※如開立票據清償者,收息至次一工作天。)

    相關說明


    • 保單還款專戶查詢
      1. 您可經由以下方式查詢:
          

        1.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2.      保單借款對帳單(每季借款金額有變動者)

        3.      至新光人壽網站(https://www.skl.com.tw)加入會員,在「會員專區」查詢保單借款相關資訊。

        4.      洽客服專線0800-031-115查詢。

    外幣保單還款
           外幣保單還款(繳息或償還本息)限存入或匯入本公司外匯指定銀行,並依各家銀行外幣保險單還款專戶對應之虛擬帳號格式繳交,前項如產生之相關匯款費用須由要保人負擔,切勿匯入任何私人帳戶!

    貼心提醒:目前本公司每半年收息乙次,以各保單的投保周月及投保周月加計6個月之月份收取,為節省自行外匯匯款繳息可能產生之相關匯款費用(須由要保人負擔),建議您約定續期繳費管道為銀行轉帳方式繳交。(詳可參閱繳費事務說明)

    ※依保單借款約定及金融慣例,如當日借款並當日還款者,以一日計息,並於下次借款、還款或繳息時收取。

    保單還款方式


    1. 收款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還款金額限制:下限為「至當日止之利息」、上限為「至當日止之利息及本金合計」。
    3. 請依查詢計算至當日止之還款款項於當日存入或匯入還款虛擬帳號後,並於3日內將【外匯存入憑條或外匯代收交易憑證交付本公司北區、南區行政部保戶服務課、服務中心或服務單位辦理開據及清償
    4. 有多張保單欲還款時,請依【各別保單之還款金額】逐件分別序號存入或匯入。
    5. 本公司不接受以外幣支票或親至本公司北區、南區行政部保戶服務課/服務中心櫃檯以外幣現鈔還款。
    6. 本公司不接受外幣保單以境外銀行帳戶匯出入款項方式進行借、還款,亦即需透過中華民國境內經央行許可為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始得進行相關款項之收付

    外匯指定銀行/虛擬帳號


    ●目前本公司外匯指定銀行,各家銀行所對應之外幣保險單還款虛擬帳號,如下:

    NO.
    總行代碼-指定銀行
    同行匯款
    (二) 
    跨行匯款
    (三~四) 
    虛擬帳號
    (一)
    1
    103新光銀行
    997XXXXXXXXXXX(14碼)
    2
    017兆豐銀行
    888XXXXXXXXXXX(14碼)
    3
    807永豐銀行
    418XXXXXXXXXXX(14碼)
    4
    822中國信託
    777XXXXXXXXXXX(14碼)
    5
    008華南銀行
    不可
    972XXXXXXXXXXX(14碼)
    6
    812台新商銀
    不可
    920XXXXXXXXXXX(14碼)
    7
    009彰化銀行   ※限以「彰銀臨櫃繳款書.pdf」繳交  
    不可
    7895XXXXXXXXXX(14碼)
    8
    007第一銀行
    不可
    10301XXXXXXXXXXX (16碼)

    (一)外幣還款虛擬帳號格式:14~16(與繳交新契約首期保費之虛擬帳號相同),分別如下:

    1
    NO.1~6之指定銀行:其還款專戶-虛擬帳號14碼,以3(企業碼)+1(幣別碼)+9碼 (要保人身分證數字碼)+1碼(序號)存入,例如:以存入新光銀行、幣別美金為例:997-2-123456789-1。(幣別碼1:澳幣、 2美金、3:人民幣、4:歐元。)
    2
    NO.7彰化銀行:無幣別碼,其還款專戶-虛擬帳號14碼,以4(企業碼)+9(要保人身分證數字碼)+1碼(序號)存入彰銀臨櫃繳款書.pdf (下載檔)
    3
     NO.8第一銀行:其還款專戶-虛擬帳號16碼,以5(企業碼)+ 1(幣別碼)+9(要保人身分證數字碼)+1(序)存入。(臨櫃繳款請於第一銀行填寫 「代收外幣保單保費款項」專用存款憑條)

    (二)同行匯款:係指保戶所開立之外幣帳戶銀行與新壽之外幣帳戶銀行相同。例:客戶以新光銀行外幣帳戶匯

    新光人壽之新光銀行外幣帳戶。

    (三)跨行匯款:係指保戶所開立之外幣帳戶銀行與新壽之外幣帳戶銀行不相同。例:客戶以土地銀行外幣帳戶

    入新光人壽之新光銀行外幣帳戶。

    ()若保戶自非本公司外匯指定銀行跨行匯款至本公司外匯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者,則銀行將會收取跨行匯款

    之匯款相關費用(請參考下表)須由要保人自行負擔;有關匯出匯款申請書填寫要件說明,如下:

           1.須【全額到達(FULL AMOUNT)】,即需發二通電報(MT103+MT202)

           2.受款人資料(本公司帳戶資料)

    (1)
    戶名(Beneficiary Name)Shin Ko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2)
    (Beneficiary Address)Shin Kong Life Tower 66,CHUNG-HSIAO W. RD, SEC.1, TAIPEI, TAIWAN,R.O.C.
    (3)
    電話(Phonr No):(02)2389-5858
    (4)
    國家( Country):Taiwan

              3.受款銀行資料:

    受款銀行
    台灣新光商銀
    中國信託商銀
    兆豐國際商銀
    永豐銀行
    銀行代碼 (SWIFT CODE)
    MKTBTWTP
    CTCBTWTPXXX
    ICBCTWTP017
    SINOTWTP
    銀行名稱 (BENEFICIARY BANK)
    Taiwan Shin Kong Commercial Bank,Taipei,Taiwan
    CTBC Bank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BANK SINOPAC
    城市/國家
    Taipei, Taiwan
    Taipei, Taiwan
    Taipei, Taiwan
    Taipei, Taiwan

         匯款相關費用:由客戶自行負擔如下(請客戶留意有相關匯款手續費之負擔)

    項目
    同行匯款
    跨行匯款
    辦理方式
    於銀行櫃枱辦理
    於銀行櫃枱辦理
    費用說明
    以帳戶存款匯入:匯款手續費依各家銀行規範收取
    依各銀行規範,各項費用項目如下:
    1.跨行匯款手續費
    2.郵電費 
    3.其他費用
    負擔對象
    客戶
    客戶


    ATM借款
    1. ATM現貸卡係本公司與新光銀行合作推出。
    2. 保戶完成申請晶片金融卡後,即可使用各地金融機構ATM提款機、 以存摺簿至銀行櫃台或以網路銀行

               辦理借款! 

    1. 全天候24小時不打烊,只要有ATM機器、網銀、均可提款或還款!
    2. 透過使用ATM借還款、更加及時便利、快速又方便,隨借隨還、不必每次借款均須填寫借據喔!     

           ※本公司嚴禁業務員代客戶保管保單、存摺、印鑑,包含代您保管ATM保單借款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代您使

              用ATM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或代您設定或變更ATM提款卡之密碼;若有前項情形時,請立即撥

              打客服專線0800-031-115通知本公司。

           ※依ATM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申請人(即要保人)同意對所申請之ATM借款帳戶、金融卡等帳密負保管

              之責,若因故洩予第三人致使用保單借款時,仍由申請人負已保單借款交易之責,絕無異議。敬請瞭解及

              維護自身權益。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發  

               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尚不得以信用卡支付。

    申請流程

    ATM保單借款申請流程


      1. 本公司壽險保單有效契約累計達有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需由要保人提出申請(要保人須年滿18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需另經被保險人同意。
      1. 保險單正本。
      2.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雙證件。 (第一證件:國民身分證。第二證件:健保卡、或其他有效期間的駕照/護照)。
      3.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保單存留印鑑。
      4.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及保單存留印鑑。
      1. 聯繫服務人員辦理。
      2.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臨各地通訊處、北區、南區行政部保戶服務課或服務中心櫃台申請
      ※不受理要、被保險人委託第三人辦理。
      1. 填寫相關申請書:
        1. 「保險單借款晶片金融卡申請書」(即ATM現貸卡申請書)。
        2.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3. 「委託書」(註)。 
          註: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借款,如被保險人無法親赴櫃檯辦理時, 則需再檢附委託書(被保險人同意借款),且僅限由北區、南區行政部保戶服務課及服務中心櫃台受理
      2. 申請限制:
        1. 每一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ATM帳戶設定以【2個帳戶】為限,且每一個ATM帳戶以設質【5張保險單】為限。
        2.  限額提領現鈔:因應防制洗錢法規之管理措施,由新光銀行端管控「同一要保人」以ATM現貸卡帳戶之金融卡,經由ATM提款機提領現鈔限額每日最高僅能領取新台幣24萬元。
        3. 外幣型保單,不可申請。
      1. 完成新光人壽ATM申請後,請您再持「ATM現貸卡申請書(第二、三聯)」至新光銀行辦理開戶。
      2. 完成開戶後,於開戶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後,方可啓用晶片金融卡提領或存入。
      1. 透過全國各金融機構ATM提款機。 
      2. 親至新光銀行各分行櫃台。 
      3. 透過各家銀行網路銀行(需與銀行事先約定網路銀行功能) 
      4. 保單辦理ATM後,即不受理新光人壽借款。
    借款流程

    ATM保單借款借款流程


    ATM提領、存入(借還)規則


    • ATM提領 (借款)
      1. 以利率較低者優先,若利率相同時,以提領當時保單的可借額度較大者優先。
      2. 提領(借款)時,有動用到的保單借款本金,才有收息(如未動用之保單,則無收息)。 
    • ATM存入 (還款)
      1. 存入(償還)時,一律先抵償借款利息(該帳戶所有的保單)。 
      2. 抵償利息後,如存入金額尚有餘額時,清償本金順序如下: 
        1. 利率高者優先。
        2. 利率相同,以當時尚可借金額額度較少的保單優先。

    ATM其他注意事項


    1. 契約變更受理中,因相關帳款不確定,不受理保單借、還款。
    2. ATM借款如2個月未有交易又逢收息周期時,本公司會依您約定之繳交保費暨利息方式收取利息。
    3. 本ATM帳戶功能無法提供銀行一般帳戶之託收票據與次交票服務。(係為保單借款ATM專屬帳戶約定。) 
    還款流程

    ATM保單借款還款流程


    • 1.可持ATM現貸卡到任一家金融機構ATM機器,或以網路銀行還款。
        【還款時間:0~24小時】
      2.可至新光銀行各地分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櫃台還款。
        【還款時間:週一~週五 9:00 ~ 15:30(例假日除外)】
      3.可至本公司各地通訊處、各地行政中心、服務中心還款。
        【還款時間:週一~週五 8:30 ~ 17:30(例假日除外)】
      ※還款限制:
          ATM件不受理支票償還。(依ATM申請書約定條款之償還方式約定。)
      1. 與一般金融卡提款、轉帳操作方式相同
      1. 輸入及確認還款金額
      1. 保戶可於新光人壽「會員專區」查詢保單借還款記錄、尚可借金額及借款利率 。
      2. 路徑:保單查詢/保單基本資料/保單貸款

    ATM提領、存入(借還)規則


    • ATM提領 (借款)
      1. 以利率較低者優先,若利率相同時,以提領當時可借額度較大者優先。 
      2. 提領(借款)時,有動用到的保單借款本金,才有收息(如未動用之保單,則無收息)。 
    • ATM存入 (還款)
      1. 存入(償還)時,一律先抵償借款利息。 
      2. 抵償利息後,如存入金額尚有餘額時,清償本金順序如下:
        1. 利率高者優先。
        2. 利率相同,以當時尚可借金額額度較少者優先。

    ATM其他注意事項


    1. 契約變更受理中,因相關帳款不確定,不受理保單借款。
    2. ATM借款如2個月未有交易又逢收息周期時,本公司會依您約定之繳交保費暨利息方式收取利息。
    3. 本ATM帳戶功能無法提供銀行一般帳戶之託收票據與次交票服務。(係為保單借款ATM專屬帳戶約定。) 
    服務人員代辦
    1. 本公司壽險保單有效契約累計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您可利用保單借款方式調度,滿足您資金上的需求。
    2. 在保單帳戶價值與可借成數額度內,要保人可隨時辦理,免保人、免擔保,不用擔心何時償還本金,讓您真正享受輕鬆借輕鬆還的好處喔! 

           ※  本公司嚴禁業務員代客戶保管保單、存摺、印鑑,包含代您保管ATM保單借款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代您使用ATM提款

                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代您設定或變更ATM提款卡密碼;或代您使用本公司會員專區服務及APP申辦保單借款交

                易、代您設定或變更會員專區登入密碼及網路服務交易密碼等,若有前項情形時,請立即撥打客服專線0800-031-115

                通知本公司。(若因故將帳密洩漏予第三人致為保單借款,仍由申請人負已保單借款交易之責,絕無異議。敬請瞭解及

                維護自身權益)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發卡機構不得 

                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尚不得以信用卡支付。

    服務人員代辦保單借款


      1. 本公司壽險保單有效契約累計達有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需由要保人提出申請,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需另經被保險人同意。
      1. 保險單正本。 
      2.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雙證件。 (第一證件:國民身分證。第二證件:健保卡、或其他有效期間的駕照/護照) 。 
      3.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保單最後約定印鑑。 
      4.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及保單最後約定印鑑。 
      5. 如為公司行號件,需準備負責人身分證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公司大小章)。 
      6. 要保人的帳戶。(存摺影本)

      申請相關規定
      1. 不收費的服務人員(以下依職位簡稱組長)、承攬人員不得代辦保單借款。 
      2. 組長不得跨區辦理非屬其單位保戶之貸款。 (但如保戶親臨收費處辦理時,則不受限制)。 
      3. 組長(含通訊處)不受理要保人委託辦理。
      4. 組長(含通訊處)不受理被保險人無法親自辦理件;可由要保人確認被保險人親自簽章填寫「委託書」(同意辦理借款,且印鑑樣式需與保單內頁之約定符合),再由要保人親洽北區、南區行政部保戶服務課或服務中心櫃台辦理保單借款。 
      1. 聯絡您的服務人員前往服務。 
      2. 您(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需先閱審保險單借款借據(含約定書)、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並於相關申請書上依印鑑樣式簽名或簽章同意。 
      3. 填寫要保人的帳戶。(存摺影本)。 
      1. 當您(要保人)提出並完成保單借款之申請,經本公司審核資料通過後,借款實付金額匯撥至要保人指定之本人帳戶,該匯撥時間如下。
      1. 台幣保單:
        1. 營業日13:00(含)前完成(建檔)件,於當日匯撥。
        2. 營業日13:00後完成(建檔)件,於次一營業日匯撥。
      2. 外幣保單:於次一營業日匯撥。
        1. 外幣預計匯撥時間為一般處理基準,但如遇營業日當日之外幣借款件數較多且大額借款時,本公司將於調配資金後依預計匯款日期匯撥或順延至次一或次二營業日匯撥,則該件之借款起息日改以本公司實際匯撥日期(預計匯撥日期或次一或次二營業日)為準。
      ※如有需調整預計匯撥日期者,本公司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您可至新光人壽網站(https://www.skl.com.tw)申請註冊加入會員,並於「會員專區」查詢保單借還款記錄、尚可借金額及借款利率。
      路徑:保單查詢/保單基本資料/保單貸款
    親臨行政中心
    1. 本公司壽險保單有效契約累計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您可利用保單借款方式調度,滿足您資金上的需求。
    2. 在保單帳戶價值與可借成數額度內,要保人可隨時辦理,免保人、免擔保,不用擔心何時償還本金,讓您真正享受輕鬆借輕鬆還的好處喔!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 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尚不得以信用卡支付。

    親臨行政中心櫃台辦理


      1. 保險單正本。 
      2.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雙證件(第一證件:國民身分證。第二證件:健保卡、或其他有效期間的駕照/護照) 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保單最後約定印鑑。 
      3.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及保單最後約定印鑑。如為公司行號件,需準備負責人身分證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公司大小章)。 
      4. 要保人的帳戶。(存摺影本) 
      註:若上述申請人之印鑑樣式與保單最後約定有異時,須同時辦理印鑑變更。
      1. 需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親至本公司北區、南區行政部服務中心或服務中心櫃檯辦理。 
      2. 保單需為有效契約且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可隨時提出申請。 
      3. 需由要保人提出申請,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需另經被保險人同意(一同親至櫃檯辦理)。
      1. 當您(要保人)提出並完成保單借款之申請,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按下列情形支付借款款項。 
      2. 委託辦理之借款金額,僅限以匯入要保人帳戶方式。 
      3.  保單借款金額支付方式:
        1. 以匯入要保人指定之本人帳戶。
        2. 開立以要保人為受款人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3. 如欲領取現金者,最高以當日累計應付單一要保人新臺幣50萬元(不含)以下可領取現金,但需代扣0.4%印花稅。(惟需視北區、南區行政部保戶服務課當日所留存之現金金額為支付額度)
      4. 北區、南區行政部保戶服務課或服務中心櫃檯受理借款生效後,以每日匯款彙整批次為準,匯撥至您指定的要保人帳戶。 
        1. 營業日15:00(含)前申辦,可當日匯撥。
        2. 營業日15:00後~16;00(含)前申辦,僅指定新光銀行帳戶件,可當日匯撥。
      5. 您可至新光人壽網站(https://www.skl.com.tw)申請註冊加入會員,並於「會員專區」查詢已借金額、可借餘額及利率。
    線上借款
    1. 透過線上保單借款,可獲得更便捷且全年不打烊的保單借款服務喔!
    2. 保戶完成網路交易服務申請後,要、被保險人同一人之保單即可使用網路辦理線上借款申請喔! 


          ※本公司嚴禁業務員代客戶保管保單、存摺、印鑑,包含代您使用本公司會員專區服務及APP申辦 

             保單借款交易;或代您設定或變更會員專區登入密碼及網路服務交易密碼;若非您本人操作,

             即撥打客服專線0800-031-115通知本公司。

          ※線上保單借款交易若因故洩漏予第三人致保單借款交易成立者,仍由申請人負已保單借款交易之責,

              敬請瞭解及維護自身權益。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

               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尚不得以信用卡支付。

    網路交易服務申辦簡介

    • 網路交易服務申辧資格
      1. 申辦網路交易服務者,需具行為能力之保戶。
    • 申請管道
      1. 1. 線上申辦網路交易密碼服務者,透過「手機門號驗證」/「網路銀行」/「晶片金融卡」/「自然人憑證」進行身分驗證。(須備有晶片讀卡機、晶片金融卡或自然人憑證)
        2. 臨櫃申辦:本人親至新光人壽各地客戶服務櫃檯辦理。
      2. .需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正本(含相關證明文件)、第二證件及正本存摺影本(需有戶名、帳號、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
    • 申請完成
      1. 1.線上申辦者將可自行於線上設定密碼,並於申辦完成後收到通知email

        2.臨櫃申辦者將於手機簡訊及email信箱收到密碼:請務必於申請日起10天內登入本公司會員專區後,系統會自動協助修改密碼。

        3.網路交易密碼逾期未變更者則自動失效,本人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或自然人憑證或網路銀行驗證方式於線上重新申辦或親自至本公司重新辦理

    線上保單借款流程


    • .登入新光人壽會員專區於會員首頁進入保單借款選擇保單借款申請

      .選擇保單幣別

      .詳閱並同意保險單借款權益說明、約定條款暨重要告知事項

      .依保險業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規範,要、被保險人同一人之台幣/外幣有效契約(保單)
    • .取欲借款之保單號碼。

      .閱讀貼心提醒及注意事項

      .在尚可借金額內,自行輸入本次借款金額點選【計算借款金額】,並核對匯款帳號。

      .受理金額限制:

        1.台幣單件實支金額最低千元(且以千元為單位) 、上限金額百萬元(不含)

        2.美元單件實支金額最低一百元(且以百元為單位)、上限金額二萬五千元()

          3.澳幣單件實支金額最低一百元(且以百元為單位)、上限金額三萬元()

          4.歐元單件實支金額最低一百元(且以百元為單位)、上限金額二萬五千元()

          5.人民幣單件實支金額最低伍百元(且以百元為單位)、上限金額十五萬元()

    • .請確認本次借款交易內容約定匯款帳號(是否可正常使用)

      .確認無誤後,輸入網路交易密碼確認交易

      1. .交易完成後,頁面可儲存、可列印。
        一.台幣電匯匯撥時間:
          (一)營業日13:00()前完成申請,當日匯撥
          (二)營業日13:00後完成申請,於次一營業日匯撥 

           ※除上述電匯匯撥外,另於營業日8:00~17:40提供每人限一定金額內之台幣eACH當日即時匯款。

      二.外幣匯撥時間:營業日24:00()前完成申請,於次一營業日匯撥。

      ※申請時間為非營業日者,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請,並依台/外幣匯撥時間匯撥 

      依台/外幣匯撥時間作業,若欲取消則須交易進度為受理中者。(如有需求,請至「查詢或取消交易中」執行)

      ※若匯款失敗件,視同保戶未申請該次保單借款!

    • 不受理線上借款申請之情況
      1. 1.當清償保單借款本息/墊繳本息尚有未兌現支票者。
      2. 2.當有其他或借還款交易中因保單價值準備金/帳戶價值確定,須待前項交易完成後,方可再進行交易
      3. 3.ATM借款設定保單,其帳號內如有正數存款有異常狀況時,請先行提領處理帳號狀況後再申請。
    利率成數/規範
    借款利率及成數

    保單借款利率訂定基礎


    • 保單借款利率
      1. 本公司保單借款利率訂定規則係參酌各保險單成本、商品特性及種類、資金運用效率及保戶權益等因素訂定之。
    • 相關說明
      1. 保險單借款利率若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本公司將會於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2.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各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將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率而訂定。
    • 新臺幣

      商品類型
      借款利率訂定說明

      傳統型商品

      (不含台幣利變壽險)

      以保單主約預定利率加碼計算: 

       * 3%(含)以下加1.5%,上限4%。 

       * 3%以上至4%(含)以下加1%。 

       * 4%以上加0.5%,上限6.5%。 

       * 安佳、大吉躉繳險7%。 

      利變壽險
      以保單主約預定利率與宣告利率取大加碼計算: 
      * 3%(含)以下加1.5%,上限4%。 
      * 3%以上加1%,上限6.5%。 
      利變年金及萬能壽險
      以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加1%計算。
      投資型商品
      以一般帳戶加權平均利率(詳參各年度明細)加1%計算,目前得意/滿意理財商品以4.5%、其餘商品以4%計算。
      借款利率批註險種
      保險單借款利率詳情請參閱保單內頁批註條款之約定。
    • 外幣

      商品類型
      借款利率訂定說明
      傳統型保單
      (不含外幣利變壽險)
      以保單主約預定利率加1.5%計算,上限8%
      利變壽險
      以保單主約預定利率與宣告利率取大加1.5%計算,上限8%
      利變年金及萬能壽險
      以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加1.5%計算,上限8%
      投資型商品
      以一般帳戶加權平均利率(詳參各年度明細)加2%計算。
      借款利率批註險種
      保險單借款利率詳情請參閱保單內頁批註條款之約定。

    保單借款成數


    • 保單借款成數-相關說明
      1. 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2. 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當次借款之金額高於本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本公司將以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當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 新臺幣
      1. 傳統型保單
      2. 商品類型
        借款成數
        保單始期99/09/01以前
        生死合險/終身險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兩者取其低者之九成(註)為最高借款額度。
        註:按各商品型態訂定之。
        定期死亡險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二成為最高借款額度。
        保單始期99/09/01(含)以後
        以辦理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含當期未到期純保費)為基準,並依契約條款約定之各年度可借成數為限。
        退休年金/退休養老年金險
        繳費期間八成,繳費期滿後進入年金期間不得借款。
        減額繳清件
        同各商品保單借款成數

      3. 投資型保單
      4. 商品類型
        借款成數
        結構債/債券型
        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成為最高借款額度。
        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變額年金
        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四成為最高借款額度。
    • 外幣
      1. 傳統型保單
      2. 商品類型
        借款成數
        保單始期104/07/01以前
        已申請借款批註
        要保人須提出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批註條款後適用本公司訂定之借款成數(6~8成)。
        未申請借款批註
        依中央銀行(104年4月前)規定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兩成為限。
            保單始期104/07/01(含)以後
         以辦理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含當期未到期純保費)為基準,並依契約條款約定之各年度可借成數為限。

      3. 投資型保單
      4. 商品類型
        借款成數
        結構債/債券型
        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成為最高借款額度。
        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變額年金
        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四成為最高借款額度。
    保單借款相關法規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法第120條規定: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日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保險法第106條規定: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1.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者,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1. 配合法規,單筆送金單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業務人員不可收取現金,且匯款人不得為業務人員,均需請客戶親自匯款。 
      2. 業務人員收受客戶清償保單借款繳納支票者,發票人不得為現行登錄有效業務人員。

    投資型保單條款-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停止: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若要保人於書面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 本借款期間自借款日起至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消滅時為止。(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亦得隨時清償或部分清償本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本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則本借款期間至本契約消滅時或年金開始給付前為止。但本契約約定年金保證期間或貴公司付滿保證金額前得辦理保單借款者不在此限。
    2. 本件借款利率按貴公司訂定之利率為準,如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貴公司得自公布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之,並應在貴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另貴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借款人。 
    3. 借款利息自借款當日起開始計息,當日借還以一日計息。借款利息每滿一個月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應向貴公司自行繳納,但貴公司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逾期欠繳之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貴公司得將逾期欠繳之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利息計算方式:應計利息=本金*利率/ 年天數*計算天數。
    4. 借款人依據本約定書辦理保險單借款時,如之前尚有借款本息未清償者,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並以借款人最新出具與貴公司之約定書取代先前之約定書,貴公司將依本次借款金額扣除原借款本息金額後之餘額支付予借款人,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於原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並由貴公司開立原借款本息已清償之收據(或相當效力之付款明細)供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同意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均不須歸還。借款人並充分瞭解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分重新計算利息。 
    5. 清償保險單借款之償還順序,應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借款利息,最後再抵充借款本金。
    6. 借款未償還前,如貴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或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貴公司無須通知,得扣除未清償之借款本息。 
    7. 借款人不按約定條件付息者,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貴公司並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但本契約為遞延年金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者,則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因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停效後,借款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8. 投保遞延年金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者,應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若本契約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並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本公司得就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重要事項告知
    1. 「保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將會於「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保險單借款晶片金融卡申請書」中另行約定揭露。

      說明: 
      1. 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2. 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保險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保險公司將以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3. 借款人以自動櫃員機申辦保險單借款或還款,所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以跨行轉帳及提領手續費為限。
      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8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規定,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保險單借款本息之工具,故借款人不得以信用卡繳付保險單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
    2. 依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借款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說明:
      1. 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或在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2. 保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將會於該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3. 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查詢。
      4. 借款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時,除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3. 借款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如之前尚有借款本息未清償者,得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並以借款人最新出具與保險公司之約定書取代先前之約定書。

      說明:
      1. 保險公司將依本次借款金額扣除原借款本息金額後之餘額支付予借款人。
      2. 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於原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並由保險公司開立原借款本息已清償收據(或相當效力之付款明細)供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不須歸還。 
      3. 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分重新計算利息。
    4. 未償還的借款本息於超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將依約停止或即行終止。

      說明:
      1.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前,將依保單借款的約定以書面通知借款人。
      2. 「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3.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5. 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保險公司依約有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或保險契約有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等變更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逕先行扣除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後,就其餘額給付。
    6. 投保「遞延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別權益說明。

      說明:
      1. 借款人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
      2. 借款人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將會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此將可能使受益人原可領得之年金金額減少。
    7. ※本人再次確認已詳細閱讀背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並已確實瞭解前項內容及辦理保險單借款後之貸款利息與相關權利義務,在借款期間需隨時注意繳費、繳息狀況、還本代扣本息及保單效力等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並於下方簽章欄親自簽章(或簽名)以茲確認。
      ※借款人如以其所申請借款之金額再行購買本公司其他商品之權益說明:
      一、借款人可能因循環財務槓桿操作方式而擴張借款人之個人信用,借款人請留意相關風險,審慎評估自身承受風險之能力。
      二、借款人如以投資型保險商品申請借款,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本息,或因投資型保險商品帳戶價值持續下跌,致未償還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可能依保單條款約定處分投資標的抵扣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而有告知書第肆點所載之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
      三、借款人如以保單借款資金再另行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若借款人擬以財務槓桿方式用該新保單之投資本金或收益償還借款本息,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且其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收取、匯率波動或投資績效變動等因素造成損失或降低為零時,借款人將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亦將有告知書第肆點所載之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請借款人留意。
      □本人已詳閱並瞭解上開權益說明及已審閱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8. 保險公司對於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基本資料,只能於以履行契約為目的之範圍內使用,並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9.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新光人壽係為人身保險相關服務及執行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基於保險契約與服務關係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等)。所蒐集之資料僅會於前開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及依法令規定要求期間內,以合於法令規定之處理、利用方式,於我國境內供予新光人壽及因以上目的作業需要之第三方處理及利用。您可以至新光人壽各行政中心或利用新光人壽免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5)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惟新光人壽依法令規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處理。若您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基於健全人身保險業務之執行,新光人壽將無法提供您完善的服務。本公司網址:https://www.skl.com.tw


    1. 若現已受監護或受輔助之宣告,須主動告知本公司。
    2.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簽。
    3.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且未婚或為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人者,須由法定代理人 / 監護人或輔助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