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介紹

服務概要

當年紀大了,我擔心...    
 □身體機能直直落:重聽、老花眼、健忘、病痛...,不再方便親自諮詢保險服務。 
 □居住地點常變動:搬去與子女同住、安養院、醫院...,常常遺漏重要通知。 
 □數位工具不會用:數位裝置上充斥詐騙訊息,害怕也常常不會操作。 
 □保險資訊好複雜:希望能夠在子女的協助與陪同下了解保障內容。 

以上情境,向您推薦申請新光人壽家族聯絡網服務:
  家族聯絡網服務開放年滿65歲(含)以上,具行為能力之要保人(未經受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者)且於本公司具有效保險契約者,可以親臨新光人壽客戶服務櫃台,申辦本服務,並在「家族聯絡網服務條款約定書」範圍內指定一名家庭成員擔任家族聯絡人。
  申請本服務後,新光人壽得在有緊急聯絡必要而無法與申請人取得聯繫時通知家族聯絡人。家族聯絡人得協助申請人掌握保單狀況,包含補發繳費證明或查詢保單內容等,解決以上的擔憂。家族聯絡人不能變更保單資料,但是可以知道申請人所有保險契約有關的內容,包含保單的繳費、貸款狀況、受益人等訊息。詳細授權內容請參考家族聯絡網服務條款約定書。
  此外,如申請人申請本服務後受輔助或監護宣告,本公司仍然會對家族聯絡人持續提供本服務,直到監護人或輔助人與申請人依本公司之辦理規定辦理終止。因此建議在申請本服務時,慎選可信賴之家族聯絡人,以確保權益,讓家族聯絡網服務為您的高齡生活帶來更安心的保障。

應用情境


申請家族聯絡網後,保戶享有什麼服務呢?


詳細約定內容請至【重要權益】參考「家族聯絡網服務條款約定書」 
申請辦法
我是要保人

應備文件與申請管道

  • 初次指定家族聯絡人
    ◆申請管道: 
    要保人本人臨櫃申請。
    (要保人親臨客戶服務櫃檯,填寫申請文件,本服務無法委託代辦、郵寄或委託服務人員辦理。)

    應備文件(下列文件須備齊): 
    要保人之雙證件正本(身分證為必備文件) 
    與家族聯絡人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註: 
    當家族聯絡人通訊資料經檢核與他人相同,將會請您檢附相關通訊資料的佐證文件,或請依本公司服務人員的引導向您進一步確認,已確保您的權益。
  • 變更家族聯絡人
    申請管道: 
    要保人本人臨櫃申請。 
    (要保人親臨客戶服務櫃檯,填寫申請文件,本服務無法委託代辦、郵寄或委託服務人員辦理。)

    應備文件(下列文件須備齊): 
    要保人之雙證件正本(身分證為必備文件) 
    與「新」家族聯絡人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註: 
    當家族聯絡人通訊資料經檢核與他人相同,將會請您檢附相關通訊資料的佐證文件,或請依本公司服務人員的引導向您進一步確認,已確保您的權益。
  • 修改家族聯絡人資料
    申請管道: 
    1.要保人本人臨櫃申請
    2.撥打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5申請

    應備文件: 
    臨櫃申請:要保人之雙證件正本(身分證為必備文件) 

    ◎辦理變更家族聯絡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應臨櫃辦理,並檢附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要保人已受監護/輔助宣告:
    監護人: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臨櫃辦理。(監護宣告文件、要保人雙證件、監護人雙證件。)
    輔助人: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與要保人共同臨櫃辦理。(輔助宣告文件、要保人雙證件、輔助人雙證件。)

    ◆註: 
    為確保家族聯絡人通訊資料的正確性,若資料經檢核與他人相同,將無法透過電話方式變更,請您依本公司服務人員的引導至客戶服務櫃台,檢附相關通訊資料的佐證文件,或由本公司進一步向您核對後,方能辦理資料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
  • 終止家族聯絡網服務
    申請管道: 
    1.要保人本人臨櫃申請
    2.撥打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5申請

    應備文件: 
    臨櫃申請:要保人之雙證件正本(身分證為必備文件) 

    ◎辦理變更家族聯絡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應臨櫃辦理,並檢附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要保人已受監護/輔助宣告:
    監護人: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臨櫃辦理。(監護宣告文件、要保人雙證件、監護人雙證件。)
    輔助人: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與要保人共同臨櫃辦理。(輔助宣告文件、要保人雙證件、輔助人雙證件。)
    請留意,若要保人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本服務經監護人/輔助人同意終止後,將無法再重新申請。

    ◆註: 
    為確保家族聯絡人通訊資料的正確性,若資料經檢核與他人相同,將無法透過電話方式變更,請您依本公司服務人員的引導至客戶服務櫃台,檢附相關通訊資料的佐證文件,或由本公司進一步向您核對後,方能辦理資料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

申請資格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新光人壽個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二、年滿65歲(含)以上具行為能力之人(未經受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者)。 
三、於本公司具有效保險契約。

家族聯絡人指定範圍

一、一名要保人限指定一名家族聯絡人。
二、必須提供家族聯絡人的:
(一)姓名。
(二)身份證字號。
(三)生日。
(四)性別。
(五)與要保人關係。
(六)通訊地址。(若無法提供中華民國通訊地址,無法申請本服務)
(七)聯絡電話(若無法提供行動電話,無法申請本服務)
三、與要保人關係須為以下範圍:
(一)要保人之配偶(不含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二)要保人之直系血親(以兒子、女兒、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為限)或經要保人認領或收養之子女。
四、家族聯絡人必須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內合法長期或永久居留且成年具行為能力之人(未經受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者)

注意事項

一、家族聯絡人不符指定範圍之資格時,申請人應依本公司辦理規定重新辦理後,始得使用本服務。
二、申請人辦理指定家族聯絡人後,經指定的家族聯絡人得依本公司辦理規定逕行變更通訊資料或終止本服務。
三、當申請人嗣後成為受輔助或監護宣告之人,本服務仍得持續提供,直至申請人經監護或輔助人同意並依本公司辦理規定辦理終止後方得終止。
四、當有多名申請人皆指定同一人作為家庭聯絡人時,該家族聯絡人的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將以各申請人之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並按日期孰後者為準。
五、經指定之家族聯絡人同時為本公司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者,或嗣後成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者,其有效保險契約所留存之姓名、連絡資料如與擔任家族聯絡人之資料有所不同,應分別就相關辦理規定完成保險契約資料變更及家族聯絡網服務資料變更。
六、其餘注意事項,請詳閱家族聯絡網服務條款約定書,並依本公司辦理規定辦理。
我是家族聯絡人

應備文件與申請管道

  • 修改家族聯絡人資料
    1. ◆申請管道: 
    2. 1.家族聯絡人本人臨櫃申請。
    3. 2.撥打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5申請。 (限變更通訊地址、連絡電話、電子信箱)

    4. ◆應備文件: 
    5. 臨櫃申請:家族聯絡人之雙證件正本(身分證為必備文件) ,辦理變更家族聯絡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者應檢附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6. ◆注意事項:
    7. 臨櫃辦理注意事項:家族聯絡人本人親臨客戶服務櫃檯,填寫申請文件,本服務無法委託代辦、郵寄或委託服務人員辦理。   
    8. 電話辦理注意事項:為確保家族聯絡人通訊資料的正確性,若資料經檢核與他人相同,將無法透過電話方式變更,請您依本公司服務人員的引導至客戶服務櫃台,檢附相關通訊資料的佐證文件,或由本公司進一步向您核對後,方能辦理資料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
  • 終止家族聯絡網服務
    1. ◆申請管道: 
    2. 1.家族聯絡人本人臨櫃申請。
    3. 2.撥打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5申請。 

    4. ◆應備文件: 
    5. 臨櫃申請:家族聯絡人之雙證件正本(身分證為必備文件) 

    6. ◆注意事項:
    7. 臨櫃辦理注意事項:家族聯絡人本人親臨客戶服務櫃檯,填寫申請文件,本服務無法委託代辦、郵寄或委託服務人員辦理。   
    8. 請留意,本服務經家族聯絡人同意終止後,若要保人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將無法再重新申請本服務。 

提供服務之場所

家族聯絡人請透過以下管道諮詢或查詢申請人之保險契約狀況
服務管道
諮詢辦法
0800客戶服務專線
家族聯絡人本人致電,身分核對後諮詢。
家族聯絡人本人備妥身分證明文件臨櫃諮詢。
家族聯絡人本人備妥身分證明文件預約諮詢。


注意事項

一、若家族聯絡人嗣後成為受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者,則無法繼續擔任該申請人之家族聯絡人使用本服務。
二、申請人辦理指定家族聯絡人後,經指定的家族聯絡人得依本公司辦理規定逕行變更通訊資料或終止本服務。 
三、當有多名申請人皆指定同一人作為家庭聯絡人時,該家族聯絡人的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將以各申請人之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並按日期孰後者為準。 
四、經指定之家族聯絡人同時為本公司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者,或嗣後成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者,其有效保險契約所留存之姓名、連絡資料如與擔任家族聯絡人之資料有所不同,應分別就相關辦理規定完成保險契約資料變更及家族聯絡網服務資料變更。 
五、其餘注意事項,請詳閱家族聯絡網服務條款約定書,並依本公司辦理規定辦理。

重要權益
常見問題

家族聯絡人可以知道什麼樣的保險契約資訊?

一、家族聯絡人向本公司諮詢或查詢時,本公司將視其為申請人之代理人,並提供未去識別化保險契約影本(如要保書或其他約定書),該影本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之資訊: 
(一)要保人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日期、通訊方式等。 
(二)被保人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日期、關係等。
(三)受益人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日期、關係、保險金受益順位及比例等。
(四)保險契約之基本資料:商品名稱、商品條款、保險金額、保險費、投保日期、保險期間、繳費期間、投保通路等。 
(五)保險契約狀態:停效、失效、解約等。
(六)保險費及利息之繳納方式及繳費情形:自動轉帳、自行繳費等。 
(七)保險契約試算資料: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貸款等。 
(八)要保人約定之匯款帳號:保險金、回饋金等。 
(九)要保人之契約變更紀錄:解約、貸款等。 
(一〇)其他與保險契約有關之內容。 
二、前開事項如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仍得拒絕提供: 
(一)被保險人的隱私訊息:就醫紀錄、傷病名稱等特種個資。 
(二)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且身故保險金給付事實已發生之保險契約。 
(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外之個人資料有涉及與該保險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
三、因保險費之繳納係在履行保險契約義務並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家族聯絡人得於第九條第一項範圍內,代理要保人向本公司索取繳費通知書、補發繳費憑證及相關文件,但不得代為辦理契變等處分行為。

什麼情況會向家族聯絡人聯繫?

下列情形,本公司得聯繫家族聯絡人: 
一、發生重大災害,無法與申請人取得聯繫,為確認要保人或被保人安全狀態而有緊急聯絡必要時。 
二、為維持、繼續、管理保險契約,無法與申請人取得聯繫時。 
三、除上開二項,按本公司服務指引、保險商品說明之需要,為協助申請人之權利行使且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問答集

  • 申請家族聯絡網服務後,要保人辦理任何項目都會通知家族聯絡人嗎?
    1. 不會。
    2. 對家族聯絡人的聯繫是根據家族聯絡網服務條款約定書的授權範圍,因此並不是所有保險契約的通知訊息都會通知家族聯絡人哦。
  • 可以很多要保人都約定同一個人當家族聯絡人嗎?
    1. 可以。
    2. 只要符合家族聯絡人的指定範圍,可以多個要保人都指定同一人當家族聯絡人。
    3. (情境範例:爸爸、媽媽都指定女兒當家族聯絡人。)
    4.   但須注意,當多人指定同一人擔任家族聯絡人,家族聯絡人的通訊資料會以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按日期孰後者為準。
    5. (情境範例:爸爸先指定了女兒擔任家族聯絡人,留了一組女兒的通訊資料,之後媽媽也指定女兒擔任家族聯絡人,則媽媽辦理指定完成後,女兒擔任家族聯絡人的通訊資料將會更新為以媽媽約定為準,爸爸不需要再來辦理更新。)
  • 家族聯絡人可以辦理契約變更/保單補發/貸款/解約嗎?
    1. 不可以。
    2. 根據家族聯絡網服務條款約定書,要保人授予家族聯絡人的代理權範圍,僅包含有限制之保單內容查詢以及對家族聯絡人的聯繫,並不包含契約變更、保單補發、解約、貸款哦。
條款約定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新光人壽係為人身保險相關服務及執行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國籍、婚姻、家庭、聯絡方式及基於保險契約與服務關係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等)。所蒐集之資料僅會於上開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及依法令規定要求期間內,以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於我國境內供與新光人壽及因上目的作業需要之第三人處理及利用。您可以至新光人壽各客戶服務櫃檯或利用新光人壽免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5)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惟新光人壽依法令規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處理。若您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基於健全人壽保險業務之執行,新光人壽將無法提供您完善的服務。

家族聯絡網服務條款約定書

第一條:目的 
「家族聯絡網服務條款」(以下稱本服務條款)係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家族聯絡網(以下稱本服務)之服務內容及使用規範。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申請人: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服務之要保人。 
二、家族聯絡人:要保人依據本服務條款所指定一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範圍之人。 

第三條:本服務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服務: 
(一)年滿65歲(含)以上具行為能力之人(未經受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者)。 
(二)於本公司具有效保險契約。 
二、本服務不得排除或指定保險契約,申請人之所有保險契約及其他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原非申請人,嗣後變更為申請人者。 

第四條:家族聯絡人的指定範圍 
一、 申請人得於下列各款範圍內,指定一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內合法長期或永久居留且成年具行為能力之人(未經受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者)作為家族聯絡人: 
(一)要保人之配偶(不含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二)要保人之直系血親(以兒子、女兒、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為限)或經要保人認領或收養之子女。 
二、家族聯絡人不符前項資格時,申請人應依本公司本服務條款所述之申請流程重新辦理後,始得使用本服務。 
三、 若家族聯絡人嗣後成為受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者,則無法繼續擔任該申請人之家族聯絡人繼續使用本服務。 

第五條:申請人與家族聯絡人之代理權授與 
申請人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代理權授與家族聯絡人。 

第六條:家族聯絡人之指定、變更及刪除 
一、 家族聯絡人之指定及變更以第四條之範圍內為限,申請人得以書面或其他與本公司約定方式予以指定或變更家族聯絡人,且填具「家族聯絡網服務申請書」後簽名於其上,並提供下列家族聯絡人資訊及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一)姓名。
(二)身份證字號。
(三)生日。
(四)性別。
(五)與要保人關係。
(六)通訊地址。
(七)聯絡電話。 
二、家族聯絡人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其他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 
三、僅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以書面或其他與本公司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家族聯絡人之基本聯絡資訊變更作業(以更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為限):
(一) 申請人(申請人受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者,應經輔助人或監護人同意)。
(二) 家族聯絡人本人。 
四、 僅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以書面或其他與本公司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刪除家族聯絡人:
(一) 申請人(申請人受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者,應經輔助人或監護人同意)。
(二) 家族聯絡人本人。 
五、 當多名申請人皆指定同一人作為家庭聯絡人時,該家族聯絡人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將以各申請人之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並按日期孰後者為準。 
第七條:本服務之開始、終止與中斷 
一、自申請人依第六條第一項完成申請後,本服務開始生效。 
二、有下列任一情形者,本服務效力即終止: 
(一)有第六條第四項情形者。 
(二)申請人之全部保險契約辦理要保人變更,將要保人之權利移轉予其他要保人時。 
(三)申請人身故時。(惟申請人身故後於本公司仍具有效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或家族聯絡人有違反本服務條款或相關法令或有其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時。 
(五)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之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服務均不視為違約,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服務,本公司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一)提供服務所需場所及設備於維護中或故障。 
(二)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本公司所不能控制之情事)所致。 
(三)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之情形。 
四、本服務因上述情形終止後,本公司基於保護要保人或被保人之身體、生命、財產之必要性考量,於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內仍有使用家族聯絡人資訊之可能。 

第八條: 個資事項與履行個資告知義務 
申請人瞭解並同意如欲進行本服務功能,本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保險金額、保險費及繳款帳號等帳務資訊),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將前述資料提供予家族聯絡人。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及本公司個資告知事項履行個資告知義務。 

第九條:對家族聯絡人提供保險契約相關資訊 
一、家族聯絡人向本公司諮詢或查詢時,本公司將視其為申請人之代理人,並提供未去識別化保險契約影本(如要保書或其他約定書),該影本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之資訊: 
(一)要保人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日期、通訊方式等。 
(二)被保人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日期、關係等。 
(三)受益人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日期、關係、保險金受益順位及比例等。 
(四)保險契約之基本資料:商品名稱、商品條款、保險金額、保險費、投保日期、保險期間、繳費期間、投保通路等。 
(五)保險契約狀態:停效、失效、解約等。 
(六)保險費及利息之繳納方式及繳費情形:自動轉帳、自行繳費等。 
(七)保險契約試算資料: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貸款等。 
(八)要保人約定之匯款帳號:保險金、回饋金等。 
(九)要保人之契約變更紀錄:解約、貸款等。 
(一〇)其他與保險契約有關之內容。 
二、前開事項如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仍得拒絕提供: 
(一)被保險人的隱私訊息:就醫紀錄、傷病名稱等特種個資。 
(二)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且身故保險金給付事實已發生之保險契約。
 (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外之個人資料有涉及與該保險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
三、因保險費之繳納係在履行保險契約義務並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家族聯絡人得於第九條第一項範圍內,代理要保人向本公司索取繳費通知書、補發繳費憑證及相關文件,但不得代為辦理契變等處分行為。 

第十條: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公司對於執行本服務而取得家族聯絡人之資料,不洩漏予保險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亦不使用於與保險契約無關之目的。 

第十一條:對家族聯絡人之聯繫 下列情形,本公司得聯繫家族聯絡人: 
一、發生重大災害,無法與申請人取得聯繫,為確認要保人或被保人安全狀態而有緊急聯絡必要時。 
二、為維持、繼續、管理保險契約,無法與申請人取得聯繫時。 
三、除上開二項,按本公司服務指引、保險商品說明之需要,為協助申請人之權利行使且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第十二條:本服務提供方式及費用 
一、提供本服務之營業場所、設備及管道,以本公司於官方網站(https://www.skl.com.tw/)公告者為限。 
二、 要保人申請使用本服務不予以收取費用,惟家族聯絡人依第九條申請之文件係本公司規定須收費之項目,本公司依法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本服務之通知 
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三項者,本公司得依家族聯絡人之通訊方式傳送申辦結果通知。 

第十四條:免責條款 
一、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且未通知本公司,而致本公司無法聯繫要保人,不論是否使用本服務,應回歸並依保單條款所約定之方式視為業已送達。 
二、本公司依第十一條對家族聯絡人之聯繫,以其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通訊方式為送達處所,並於以書面郵寄、電話及其他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傳真等)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如因通訊資料錯誤或未即時申請變更而致要保人、家族聯絡人、契約關係人或第三人受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三、不論是否使用本服務,本公司依法仍得對保險契約之利害關係人(如:繼承人等)提供該保險契約資訊。 
四、申請人同意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申請本服務及因之而完成的所有操作,均係由申請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所為。本公司得執行申請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指示是否由本人親自或被授權人所為負任何責任。倘因他人詐欺、經授權或非經授權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所導致申請人之損失,概與本公司無涉,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五、個人資料遭盜用,並因本公司依第九條或第十三條第三項答覆保險契約內容相關資訊而致要保人、家族聯絡人、契約關係人或第三人受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六、未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變更而致要保人、家族聯絡人、契約關係人或第三人受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七、除因本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對因申請人所使用之設備及其系統、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八、要保人或家族聯絡人未遵守本服務條款,或因使用本服務而致要保人、家族聯絡人、契約關係人或第三人間之爭議及損害,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介入或參與,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其他 
本服務條款未具體載明事項則適用一般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