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理賠

立即線上申請
會員專區現已開通線上理賠申請功能,并可預先查詢理賠範圍 
支持線上完成全部理賠申請流程,并可以隨時跟蹤進度
    • 步驟1勾選檢附文件

    • 步驟2填寫申請資料

    • 步驟3受益人資料

    • 步驟4預覽申請內容

    • 步驟5申請完成

當您有保險事故發生時,請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會幫您盡快完成理賠
申請流程說明
  • 保險事故通知
    1.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 保險給付辦理手續
    1. 交由收費服務人員代為辦理。
    2.  受益人可親自前往各地行政中心辦理。
    3.  醫療理賠可郵寄申請。
    4.  受益人若授權他人代理,授權書須明確載明授權範圍並經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 若受益人在國外,授權書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若受益人在監服刑,授權書須經監所矯治機關見證。 受託人再依前述1,2辦理,且留存授權證明文件於本公司。 
  • 遲延利息計算
    1. 各項保險給付若收齊文件後逾十五日者,依保險法規定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加計利息給付。
  • 生前給付之申請
    1. 若依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依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被保險人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生前給付"。
  • 請求權時效
    1. 各項保險金申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 理賠拒賠案件之通知
    1. 本公司對於拒賠之案件,以書面述明拒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提供消費者瞭解;理賠審查通知書亦載明案件承辦人員之聯絡方式,供客戶詢問。
線上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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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步驟1勾選檢附文件

    • 步驟2填寫申請資料

    • 步驟3受益人資料

    • 步驟4預覽申請內容

    • 步驟5申請完成

線下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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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步驟1

    • 保險事故發生
    • 步驟2

    • 通知本公司服務人員或相關保戶服務單位
    • 步驟3

    • 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管道:
      1.透過服務人員轉送。
      2.親臨本公司各地行政中心申辦。 
      3.醫療理賠自行郵寄:可將應備文件連同申請書郵寄至各地行政中心辦理。 
    • 步驟4

    • 理賠單位受理(文件不齊通知補件)
    • 步驟5

    • 依約進行理賠審核
    • 步驟6

    • 理賠審核結果通知
理賠文件查詢
  • 身故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3.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4.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5.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若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 

    ※   FATCA及CRS聲明書

  • 失能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失能診斷書
    3.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4. 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證明

    ※   FATCA及CRS聲明書

  • 重大疾病保險金
    1. 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2.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3. 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   FATCA及CRS聲明書

  • 長期看護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2. 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3. 醫院出具之符合條款約定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書

    ※   FATCA及CRS聲明書

  • 豁免保險費
    1.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2. 要保人豁免-死亡證明書或失能、重大疾病、重症燒燙傷診斷書診斷被保人-診斷書

    ※   FATCA及CRS聲明書

  • 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3. 醫院出具之診斷書或「身體障害狀態」診斷證明書
    4. 喪失工作能力狀態發生日時所從事工作之證明
    5. 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 手術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3. 手術診斷證明書 
    4. 被保險人身分證明
  • 疾病住院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3. 診斷證明書
  •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3. 診斷證明書 
    4. X光片(骨折時) 
    5.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3. 診斷證明書正本 
    4. 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 防癌醫療保險
    (癌症治療保險金、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3. 診斷證明書 
    4. 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 結婚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3. 戶籍謄本
  • 生育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3. 出生證明書
  • 喪葬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3.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4. 受益人身分證明
※ 上述說明僅為基本原則,應檢附之文件仍依各保險單條款約定為準 ※
※ 如於審核過程中需要其他文件資料時,承辦人員將會另行通知補全 ※
※ 各類理賠申請書,請至保戶服務區下載 ※
※ 其他說明另請參考FAQ避免補辦以加速理賠 ※

注意事項
  • 保險事故通知
    1.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 遲延利息計算
    1. 各項保險給付若收齊文件後逾十五日者,依保險法規定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加計利息給付。
  • 生前給付之申請
    1. 若依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依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 被保險人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生前給付"。
  • 請求權時效
    1. 各項保險金申請權利, 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 理賠拒賠案件之通知
    1. 本公司對於拒賠之案件,以書面述明拒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提供消費者瞭解;理賠審查通知書亦載明案件承辦人員之聯絡方式,供客戶詢問。
  • 保險金給付用詞異動說明
    1. 因應107年06月15日保險法相關條文修正,致保險金給付項目用詞有所調整,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內容完全不受用語調整影響,原用詞與新用詞對照表如下:
    2.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境外理賠服務專區

境外理賠文件簡化
  • 理賠文件
    1. 1.申請境外事故之各項理賠文件,應依契約條款內容約定辦理,並檢附出入境相關證明,以證明被保險人確有出境事實。 
    2. 2.被保險人於台灣境外(含大陸地區)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檢附之書類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基會)之驗證始得認定為有效之書證。另,書證除英文、日文外,需附中文翻譯本憑辦。
  • 認證或驗證條件及簡化
    1. 住院天數低於(含)5天,得免附出入境相關文件及資料認證。

    2. 但若理賠單位經審理後認為有必要,仍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通知保戶補行認證或驗證。 

境外理賠作業
◆本公司目前與大陸新華人壽合作進行兩岸理賠服務。 
◆大陸突發事故理賠協助作業: 於大陸發生大型災害或重大交通事故時,大陸新華人壽將協助本公司收集傷亡名單,並提供本公司保戶緊急協助與理賠申請諮詢。
 ◆大陸保險事故實地訪查作業: 大陸保險事故經理賠單位審理後認為有實地訪查之必要時,本公司將委由新華人壽協助本公司於大陸進行相關勘查作業,訪查文件將另提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簽署。
 ◆其餘理賠服務項目待本公司與合作公司細部作業完成,將陸續公布實施。
境外文件相關法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1. 第 9條: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 
    2. 第38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民事訴訟法
    1. 第356條: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2. 第357條: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1. 第 2條:本辦法所稱駐外領務人員(以下簡稱領務人員),係指派駐於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承辦領務之人員。前項領務人員,應具外交領事人員資格。但經外交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1. 以在上海公證處公證「住院診斷書」及「住院費用收據」為例: 
    2. 上海公證處費用:人民幣(CNY)100元 * 2件=200,200 * 4.5(匯率)=新臺幣(TWD)900 
    3. 郵寄費用:急件(1-2週內寄達海基會) CNY190,190 *4 .5=TWD855 
    4.  緩件(1個月內寄達海基會) CNY40 ,40 * 4.5=TWD180 
    5. 臺灣海基會費用:TWD300 * 2件=TWD600
    6.  故於上海公證處以「急件」申請驗證兩份文件,所需費用約為新臺幣: 900 + 855 + 600=2,355元 
    7. 上述各項驗證程序、費用及匯率,均以2017年初至相關網站查詢之資料為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