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特色
  1. 保障範圍:
  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門診、住院、失能、重症燒燙傷或身故時,新光人壽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3. 保障對象:
  4. 全國現任地方民意代表(包含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下同)、村(里)長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代理人。
  5. 保險條件:
  6. 投保年齡上限100歲。
  7. 履約期間:
  8. 自111年12月25日零時至113年12月24日24時止。112年12月25日到期將續保一年。
保障內容
項目 保險項目 保險額度
1 意外身故保險金 1,000萬
2 意外失能保險金
1,000萬
※依失能等級給付
3 傷害醫療給付保險金(實支實付) 最高給付5萬元
4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最高給付90天
每日1,000元
  • 除外責任(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症燒燙傷或傷害時,新光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一款情形者(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失能或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重症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新光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註:各項保障詳細內容及未盡事宜均以本契約及保單條款內容為準。